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而在审判实务中,原告往往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缺乏借贷合意形成的证据。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具体为,被告否认民间借贷关系的,应由被告就抗辩的转账性质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原告自愿归还调解协议确定的被告已支付的款项■◆◆◆■,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证明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童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分手产生矛盾■◆。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童某补偿刘某130000元◆■◆,而刘某不得再对童某进行纠缠★★。此后,刘某却又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向童某转账合计142610元★★★,童某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向刘某转账合计6510元◆★■★。现刘某认为上述转账为借款★★◆,要求童某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童某归还借款136100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许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张某、李某■◆★◆★■,张某以需要为由向许某借款,由李某提供担保。2021年7月■★,许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借款200万元★■◆◆★■,张某为此向许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许某人民币200万元◆◆■■◆★,该笔借款借期一年■◆■★,月利率4万元★★,每月31日前支付”,李某作为担保人在该份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约还款,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200万元,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潘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被告金某◆■,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金某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潘某◆★■◆。金某已归还贷款本金6000元★★■,剩余贷款本金94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合同无效后,潘某无权基于无效合同向金某主张律师费。法院判决金某向潘某返还借款94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降低★◆★■■、还款周期缩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高利转贷◆◆■◆◆、信用不够利用他人网络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被告张某向原告许某借款,许某支付了借款,张某为此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许某有权要求张某向其归还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可以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即年利率15.4%标准计算利息■◆★◆◆◆。李某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向许某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的利息,李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在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潘某和被告金某系朋友关系■■,金某以需要为由多次向潘某借款。潘某告知金某其手中暂时没有闲置资金可供出借◆★◆,金某表示可以联系银行贷款。经金某牵线万元并将该笔贷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金某。金某为此向潘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潘某人民币10万元,月息1分。金某向潘某承诺由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金某仅归还了三期银行贷款(其中归还贷款本金6000元)后便停止还贷,潘某只得自行向银行归还后续贷款★◆◆■。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归还借款10万元★■■,按照年利率12%标准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5000元。
现实生活中,部分持有闲置资金的人员或许并未直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提供借款,而是认识极个别具有放贷渠道的人,将资金提供给此人,由此人直接实施放贷行为★★■★★。虽然资金提供方并未直接和资金需求方订立借贷关系,仅是为直接实施放贷行为的人员提供了资金,但此类行为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与互助性质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宗旨相悖★◆■。故从立法目的解释,此种提供资金通过他人实施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借贷合同,亦属无效合同。资金提供方仅能收回本金◆■★◆,并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经济损失。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接受资金后系用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仍出于营利的目的提供资金★◆◆■★★,资金提供方与资金接受方之间的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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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是常事,作为出借人★■★◆,担心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希望增加保证人提供担保。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与之前的担保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出借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也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童某确认已履行完毕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双方此前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此后,刘某向童某返还此前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现刘某又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需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刘某并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短信记录,可以认定童某并没有向刘某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相识后,周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告知张某某“单子”信息,包括利率标准、用款天数★★◆■■◆、需要的资金额度◆■◆★。张某某若同意即会将资金提供给周某某■■★★◆。约定的周期届满■◆■◆,周某某即向张某某返还资金、支付收益★◆★■★,抑或仅支付收益■■,将本金转入另一“单”。双方之间此种交易自2023年9月中旬维持到10月中旬。后因周某某未能按约返还资金并支付收益,其向张某某出具借条,承诺2026年4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张某某对周某某提出的还款期限不认同,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14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根据双方微信内容★■◆■◆★,周某某系将张某某提供的资金用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张某某在明知资金用途的状态下★■◆,为了获取资金收益■★★■★◆,提供案涉资金给周某某◆★■★,虽然周某某出具了借条,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本案生效判决判令周某某向张某某返还欠付的资金,即以周某某从张某某处收到的资金金额扣减周某某已经交付给张某某的资金金额,周某某支付给张某某的利息收益,也应一并抵扣本金。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张某某依法有权主张周某某赔偿其因资金被占用所受经济损失。综上,法院判决周某某向张某某返还资金158742元,并自张某某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赔偿张某某因资金被占用所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