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2013年4月11日)
某机械厂租用六安某厂家属区房屋■◆■★★◆,从事安装机械设备、铸铁金属件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得许可■◆◆。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伴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实际经营者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附近居民因此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反映该厂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立案后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及限期补办决定,责令某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5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上述决定。该厂仍不服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以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限期补办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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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某机械厂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机械加工类生产活动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某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在立案查处某机械厂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另某机械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证据证实存在排放污染的事实,该厂又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5万元★★■■,于法有据。
二审■■◆■◆★: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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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